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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工作领导小组: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激励广大身边优秀典型为榜样,奋发学习、勇于创新,推动我院优良学风建设,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,现就开展各项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评选范围及条件 (一)社会各界精英、各行业佼佼者。 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: 1.受到纪律处分的; 二、第一阶段: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 (一)综合素质测评 严格按照《综合素质测评办法》中的方法和程序进行,测评成绩能够全面反映人才的综合素质。对本年度受到各级表彰奖励和积极主动参与志愿服务、防汛救灾、疫情防控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,可作为测评的参考依据,在德育素质评分中予以适当加分。 (二)优秀综合奖项 1.严格按照《奖励实施细则》中的申请条件、评定办法、等级、金额、比例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初评工作。 2.优秀人才以专业为评选单位进行评定,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,按照我院院实际和规定比例确定的获奖人数及等级。 (三)各项荣誉称号 1.严格按照《奖励实施细则》中的申请条件、评选程序、评选比例、奖励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评工作。 2.十佳“自强之星”的相关评选工作另行通知; (四)评选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 1.在人才自我评定的基础上,各分院于每年12月28日前完成第一阶段优秀人才综合及各项荣誉称号的初评工作,获奖名单在我院官网予以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天,接受社会监督。如在本次申报时间节点结束后出现漏报、错报、少报等情况,原则上不予修改及认定。 2.各院公示结束后,于12月28日16:00前将《各类荣誉称号上报附例(第一阶段)》(附件1)纸质版签字盖章后送至人才处(活动中心楼203办公室),电子版(word版)发至学生处邮箱。《各项荣誉称号统计汇总表》(附件3)待“自强之星”评选结束后再进行统计汇总,提交材料时间另行通知。 (五)评选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 1.由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,为线上申请,专项奖项为线下申报,均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,各分院对申请人申报的内容、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,并将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天。对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机构反映,我院负责复审及答复。 2.各分院于11月17日前按要求完成第二阶段专项奖的初评工作,我院评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终审,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,报研究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公示。 其他相关要求 (一)社会各界人才,须在各分院地提出申请,参加各项荣誉称号的相关评定工作。 (二)请各分院高度重视此次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,切实严格审核申报人的各项材料,并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师作为学院负责人,专人负责本学院此项工作,严格按规定时间完成两个阶段的审核、评定、公示及年末组织的表彰、制作证书等各项工作。对审核不严造成一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。 (三)如发现人才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、一奖多报、扰乱评审秩序和其他不诚信等情况,将取消本人或所在团队本年度所有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,情节严重的,将根据我院《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给予处理处分。 |